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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 

奉教育部88.03.02台(88)高(二)字第八八○二○五六五號函准予備查 
第 一 條 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施行細則、本校學則第卅一條及研究生章程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本校各系(所)研究生學位考試,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研究生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一、修業期滿。 
二、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碩士班至少應修畢廿 
四學分,博士班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逕修讀博士學位者應修 
畢四十二學分。 
三、博士班研究生應經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及格。申請學位考試須經指導教授同意,於考前一個月,依照規定格式檢送繕印論文與提要( 碩士班研究生七份、博士班研究生十二份 )向所屬系(所)辦理。申請書格式請向課務組索取,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藝術類及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惟仍應撰寫提要。 
第 四 條 學位考試應依左列規定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理: 
一、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該所遴選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 現(曾)任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 現(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 
成就者。 
(四)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務會議訂定。 
二、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該所遴選除對碩士班 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者外,並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並簽請校長核聘, 
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 五 條 學位考試申請經所屬系(所)審查合於規定者,由該系(所)將論文與提要、考試方式、時間、地點及擬聘校內外考試委員名單,經會教務處複核無誤後,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並至遲於一週前通知應試人。考試應秉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有關事宜。 
第 六 條 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度提出。其以外國文撰寫之論文,其提要仍須以中文撰寫。 
第 七 條 碩士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 
第 八 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逾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第 九 條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 十 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如未能於次學期註冊前,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通過之論文;則必須於次學期辦理註冊,其畢業日期,博士班以繳交論文之日期為準;碩士班則以該學期結束日期(一月或六月)為。學位考試舉行後,如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之研究生,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亦不計入學位考試之次數。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依學位授予法第九條第一項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者,其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授予碩士學位,須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通過。 
第十三條 凡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得學士學位,並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者,提出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經博士班入學考試合格,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得依學位授予法第七條規定授予博士學位。 
前項專業論文之認定標準由各系(所)訂定之。 
第十四條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始能舉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院)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加時,始能舉行。 
第十五條 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撤銷其學位,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十六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職能治療學系碩士班研究生進度建議時程

  1.  一年級研究生於研一上學期六月底前繳交指導教授志願表,系上將於系務會議決定每位研究生之指導教授,且於七月份公佈之。
  2. 若希望於第二學年底(六月)如期畢業的研究生,其研究進度建議時程(最遲)如下﹕ 

    第一年 
    8月繳交指導教授志願單
    9月開學 
    10月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 
    11月與指導教授討論論文研究計劃
        
    第二年 
    10月論文計畫書審查委員確定 
    11月論文計畫書定稿,並向計畫書審查委員提出審查申請 
    12月計畫書審查口試 
    3月論文審查委員確定 
    4月論文發表會 
    5月論文口試 
    6月畢業 
  3. 研究生須參與至少三場由所上舉辦之論文計畫書審查口試,並由該場次應試同學之指導教授簽章認可(附表),方得提出論文計畫書審查。
  4. 論文計畫書審查申請時程,以正式論文口試前6個月提出為原則,並於計畫書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後一個月內舉行計畫書審查口試,如上述建議時程表所示;若欲於第三年1月畢業者,論文計畫書審查之申請須於第二年7月底前完成。
  5.  研究生請於論文口試前一個月向系辦公室提出口試申請,以利行政作業執行。
  6. 本系鼓勵研究生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於專業雜誌投稿。  碩班研究生於學程期間需於有投稿審查之『專業學術研討會』發表會議論文至少二次,而『專業繼續教育研討會』非此範疇,若對『專業學術研討會』認定有疑慮請直接詢問課程委員會。
  7. 研究生辦理離校手續前,需將其論文、論文相關之實驗資料或程式、實驗步驟或指引及報告投影片等電子檔,複製成光碟繳交指導教授,並將向系上借用之實驗器材及書籍等相關設備清點歸還並確認無誤後,方可辦理離校程序。
  8. 醫學院於每年第二學期舉辦「碩士班研究生研究論文比賽」,詳細情形請參考每年公告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碩士班研究生研究論文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職能治療學系口試相關規定~口試當天流程 

  1. 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至少達三人(含)以上,方得舉行口試。口試舉行時,首先推舉口試委員召集人,由召集人主持口試會議,召集人不得為指導教授。
  2. 由考生進行20~30分鐘之論文報告。
  3. 由口試委員們進行口試。
  4. 由聽眾發問問題。
  5. 口試完畢;考生與聽眾出場;由召集人主持,對考生之表現與論文內容進行討論與評分,並由召集人統整意見給予總評,且紀錄於校方評分表上。 
    系上評分標準:90分以上---傑出、86-89分---優秀、80-85分---良好、76-79分---中等、70-75分---中下、70分以下—不及格。 
    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須逾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6.  邀請考生入場,告知結果。
  7. 其他未盡事宜,適用本校研究生章程、研究生考試細則、本系研究生相關規定及有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