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擬請實習醫院推薦『臨床指導教師』

一、依據本校「醫學院臨床指導教師設置辦法」。

二、惠請貴院復健科(生理疾病、兒童治療)及精神科或專科醫院推薦符合資格之治療師以資敦聘。

三、請於111926日前提供相關資料給本系(最高學歷影本、職能治療師證書影本、經歷年資表,空白表單放置本系網頁最新消息;如為續聘可免,檢附上年度名單以資參考),俾利彙整提本系系教評會審查推薦之。(資料請以傳真或EMAIL即可,無須備文)

瀏覽數: